違反合同義務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簽訂合同時,關于違約責任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盡量詳盡規定違約責任,注意將違約責任與合同義務相掛鉤
【案例】甲購買商品房一套,房款100萬元,合同約定:賣方如未能在2006年5月1日前取得竣工備案表并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每遲延一日,應按房款總額的萬分之三支付違約金。小區配套設施(包括綠化、道路、會所、車庫等)在交房時同步完成,但如果約定沒有同步完成如何賠償。開發商在2006年4月25日取得了竣工備案表,4月27日向甲交付了房屋。但是小區配套設施直到2007年2月才全部完成。甲欲起訴要求開發商對延遲的這段時間按照每日房款總額的萬分之三支付遲延履行違約金。該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本合同規定了遲延"交房"的違約金,但只有當賣方未能在2006年5月1日前取得竣工備案表并將房屋交付買方使用的時候,才適用該條款;開發商未按期完成小區配套設施雖屬違約行為,但并不能適用上述的違約金條款。當然,甲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實際損失,但需要舉證證明并被法官認可,結果很不確定。
點評:在約定違約條款時,需要注意是針對全部違約行為的還是僅僅針對部分違約行為的,要盡量使可能發生的各種違約行為都有具體的責任條款。
二、合理利用定金和違約金條款
實踐中合同當事人的實際損失認定是比較困難的,如果損失無法認定或當事人無法證明其損失,其利益就得不到切實保障。采用定金和違約金條款可以提供一個相對明確的責任范圍。
合同雙方可以明確約定定金條款、違約金條款。定金需要一方實際給付于另一方作為履約的擔保,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違約金是當事人約定的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金錢,也可以是具體的計算方式。針對同一違約行為,定金和違約金條款不可以同時適用。
【案例】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甲分批在一個月內供應乙設備200臺,每臺1萬元,按照約定乙向甲支付了50萬元定金,合同還約定:如果一方遲延履行或部分遲延履行,每延遲一日,按遲延部分金額的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超過60日的,一律支付違約金45萬元。合同簽訂后,分批供貨和結帳,每次結清。甲在供應了140臺設備后,再沒有供貨,三個月后,經確認,甲方無法再組織到貨源,乙方如何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權益?
分析:雙方在合同中同時約定了違約金和定金條款,乙方也支付了定金。對甲方的違約行為,乙方可選擇其一進行追究,在本案中,有效的定金應是40萬元,因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200×20%),超過的部分不予支持。而本案中遲延履行已經超過60日,違約金是45萬元。經過比較可以看出,甲方選擇違約金條款比較有利。
違約賠償的基本原則是賠償損失,違約金條款可以視為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約定,可適當附加懲罰。合同法對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和低于實際損失的態度是不一樣的,低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只要可以證明的,都可以要求增加;而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除非"過分高于",責任方一般不能以此為由要求減少違約金,而且即使屬于"過分高于",也只能"適當減少",體現了懲罰性質。
三、一旦發生糾紛,對違約責任沒有明確約定的,可注意有沒有相關規定可以適用。
【案例】甲與乙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將其擁有的一套房子賣給乙,總價60萬,乙交付了10萬元首付款,約定10日后交付尾款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但甲隨即又將房子以70萬元賣給了丙,雙方及時辦理了過戶手續。按照規定,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權。甲乙雙方間的買賣合同已經無法履行。乙想向甲索賠,但又苦于合同對有關違約金問題沒有約定。
對此問題有關司法解釋有特殊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房屋抵押給第三人或又將房屋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不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還可以在實際損失之外另行要求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根據這一條,乙可以據此提出賠償數額要求??梢?,雖然合同對某一方面的違約沒有約定詳細的違約責任,但是法律法規中有相關規定的,可以直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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