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劉某是北京農學院的應屆大學畢業生,2009年7月將從大學正式畢業。2008年12月,北家某投資顧問公司到北家農學院進行招聘。劉某于2009年1月8日被招聘進入該公司工作職務為投資顧問,負青開發行業市場,吸納客戶。雙方簽訂了聘用協議,約定試用期為1個月,試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計,第2個月轉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2月10日,投資顧問公司以工資條形式發放劉某工資539元。3月11日因為公司拖欠工資不付,劉某離開了公司。由于公司一直拖欠劉某的工資不付,劉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資。
【律師點評】
本案的重要意義在于,這是北京法院首次以判決的形式確認在校大學生的勞動者主體地位,明確肯定了大學生可以就業,相關法律關系屬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雖然法律對于在校大學生能否作為《勞動合同法》的主體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單位提供勞務后能否得到勞動報酮,以及發生糾紛后能否適用勞動法律法規維權等一系列問題仍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從法院的審判實踐來看,如果今天用人單位仍然抱著過去那種認為聘用在校大學生,勞動力成本低,不適用《勞動法合同法》,可隨意解聘的想法,就很有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建議用人單位聘用在校大學生,尤其是那些即將畢業的大學生時,如果僅僅是提供實習和實踐機會,與學生畢業后的就業無關的話,務必訂立實習協議,明確說明上述情況,并具體約定實習期間的報酬、工作時間和事故責任等,以最大程度降低用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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