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河北省館陶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6)冀0433民初1566號
當事人信息:
原告:劉某某,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漢族,農民,邱縣梁二莊鎮靳興平村人,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某,河北天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謝某某,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漢族,務工,邱縣梁二莊鎮靳興平村人,住館陶縣。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謝某某房屋買賣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謝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原告購房款50000元人民幣;
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關系較好。2014年7月份,被告說其與館陶縣政府街超遠三期住宅樓的公司老板關系較好,能幫助原告以較低價格買到這個小區的理想樓層。同年7月19日原告在館陶縣平安路一彩票銷售點將50000元人民幣現金交付給被告,被告收到現金后出具了收款憑證,當時有劉文玉在場。2015年10月份,原告得知該住宅樓開發建設手續不全,無法按時交付房屋,于是向被告要求退款,被告一直推拖。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謝某某辯稱:
對原告交付購房款50000元人民幣無異議,但需向被告所在公司申請退還原告的購房款。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收據1份,證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購房款。被告謝某某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無異議。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特征,對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被告謝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綜上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14年7月19日原告劉某某將50000元人民幣現金交付給被告謝某某,被告收到現金后出具了收據。收據載明:證明今收到劉某某房款伍萬元整,謝某某,2014、7、19。由于該住宅樓現已停工,無法按時交付房屋,原告要求被告退還購房款,被告一直推拖。以致成訴。
本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應否返還原告的購房款。原告將50000元人民幣現金交付給被告,被告收到現金后出具了收據。收據載明:證明今收到劉某某房款伍萬元整,謝某某,2014、7、19。原、被告之間的合同關系明確,足以認定。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購房款,被告應履行其應承擔的義務,但被告至今未履行義務,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故被告應將50000元人民幣退還給原告。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已支付的購房款,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應認定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合同屬實。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謝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劉某某50000元人民幣。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人民幣,由被告謝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章柱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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