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社會中,民間借貸普遍存在,且多發于熟人之間,基于這種人情關系,決定了大多民間借貸形式為口頭,一旦到了久催不還的情況下,債權人才考慮到證據問題,那在沒有借條、欠條、轉賬憑證的時候怎么要回自己的血汗錢呢?
一
可以找證人
案例:原告張某稱,被告王某向他借款15000元??紤]是熟人,張某礙于情面沒有讓王某立借款字據。兩個月之后,借款人王某并沒有按照約定按時還款,也沒有作出任何說明。
又過了很長時間,張某看到王某還沒有還錢的意思,就找到王某催要借款,但王某以手頭沒錢為由加以推托。
之后張某多次催要此款,王某卻以各種借口一拖再拖,張某無奈將王某告上法庭。王某在法庭上辯稱:我只欠原告4000元錢,已經還給他了,現在我不欠原告錢了。
公堂之上,原告張某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法院提供了廖某的一份證言作為證據,被告王某對此份證據提出異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傳喚證人廖某到庭,當庭陳述作證,并經雙方當事人進行質證。
最終,綏中縣法院審理后判決,被告王某應當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判決王某在判決生效后給付張某借款11000元。
律師說法:原、被告雙方雖沒有書面借款合同,但無利害關系第三人廖某的證言足以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及借款數額,所以原、被告雙方的借貸關系成立,被告應當履行還款義務。
借條和證人證言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司法實踐中,所以如果有證人可以作證而且屬實的,一樣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二
可以錄音
案例:“她不記得了,沒關系,我這里有錄音。”聽到媳婦向法官說“從未借過錢”,婆婆陸某即刻拿出早已準備好的電話錄音,呈給法庭,當庭揭穿了媳婦的謊言。
婆婆陸某表示,媳婦沈某去年8月與兒子結婚前,曾向她借款3萬元,但當時考慮到即將成為一家人,就沒有好意思讓未來媳婦出具借條?;楹?,陸某多次向媳婦沈某暗示欠錢之事,媳婦都佯裝不知。
庭審中,媳婦沈某辯稱,她從未向婆婆陸某借過錢。聽到媳婦一如往常的否認,婆婆陸某當即向法庭提供了她與沈某的電話通話錄音、電話詳單、短信息及證人證言等證據,法院據此作出判決,媳婦沈某于判決生效15日內歸還婆婆陸某3萬元。
律師說法:媳婦沈某在婚前向婆婆陸某借款的事實,由兩人之間的通話錄音予以證實。媳婦沈某以不記得為由否認通話事實,但又不愿對該錄音進行技術鑒定。而婆婆陸某在提供該錄音的同時,還提供了錄音時在場證人朱某的證言及電信部門的電話詳單予以佐證該錄音的真實性,故該錄音系客觀真實的,具有證明效力。
但什么樣的錄音才能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實踐中應當如何去操作?
要使錄音證據合法有效,成為判決的依據,需符合兩個條件:
1、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脅迫、威脅等違法行為。錄音行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如隱私權、住宅權等;
2、該錄音證據的錄音技術條件良好,談話人主體身份明確,內容清晰,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內容未被篡改,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三
可以訂立還款協議
債務人經多次催告仍不還款時,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訂立還款計劃或還款協議書。只要對方肯簽還款計劃或協議書,就可以彌補沒有借款憑證的煩惱。
委托代理人與對方接觸,做好談話筆錄。這樣取得的盡管是間接證據,但加上較易取得的證人證言等證據,輔之其他證據,就可以形成證據鏈。
四
可以出示社交平臺的聊天記錄
可以通過QQ、微信、支付寶聊天記錄、等新的證據形式。
如果雙方通過QQ、微信等方式溝通協商,在債權憑證缺失或存在瑕疵,借款交付證據不是很充分的情況下,提交相應QQ、微信記錄有時可以作為有力的佐證,甚至成為決定借貸事實成立與否的關鍵,故留存相應記錄,往往能夠起到有備無患的作用。
QQ、微信、支付寶聊天記錄、微信語音記錄等作為一種電子證據,具有數據性、多樣性、易復制性、易破壞性等特點。
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網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應具備以下2個方面的條件:
1、網絡聊天記錄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必須具有真實性。
2、網絡聊天記錄在民間借貸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須具有完整性和關聯性。
律師說法:社交平臺的聊天記錄轉化成證據實操比較復雜,建議就近咨詢律師或者到公證處咨詢(進行公證固定證據),做到有的放矢,一次取證成功!
五
可以擴大訴訟標的
在上述證據難以取得的情況,可嘗試故意擴大訴訟標的,對方可能會指責你方故意歪曲事實訛人而照原數照說,并能舉出自已只借未經擴大的數額,這樣就可以從他口中彌補你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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