載杜萬華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6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247頁。
問題:出借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賭博仍然提供借款,后起訴請求借款人返還本息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
《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研究組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賭博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的違法行為。故明知或應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賭博而仍然提供借款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民間借貸合同認定無效后,關于支付利息的約定無效,出借人要求按約支付利息的訴請自然應不予支持,但對于出借的本金可否請求返還?我們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關于“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出借人已經支付的本金,屬于借款人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借款人應當予以返還,否則會造成借款人不當得利的后果,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相悖。同時,對出借人因出借款項所受到的損失(一般是指本金在此期間應產生的利息),應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判定各自承擔。
相關判例
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04民終2740號
本院認為,鄭紀恩上訴主張案涉25400元并非是合法借貸關系,但未提供充分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其申請調取的公安機關的筆錄亦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朱輝為證明該款項系合法的民間借貸,申請證人渠某、趙某出庭作證,證明款項的來源,并提交了向季廣理轉賬5400元的賬單詳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本案中,朱輝提交的證據對于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鄭紀恩所舉證據不足以使待證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故一審認定鄭紀恩償付朱輝借款25400元并無不當。鄭紀恩主張本案應移送公安機關,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鄭紀恩上訴主張,一審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本院認為,依據《中華人國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賭博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的違法行為。故明知或者應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賭博而仍然提供借款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本案中,朱輝明知鄭紀恩借款57600元用于賭博,仍予以出借,故雙方之間57600元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依據《中華人民人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關于“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的規定,朱輝已經支付的本金,屬于借款人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出借人應當予以返還,否則會造成不當得利后果,亦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相悖。故一審適用法律正確。
本文地址:http://www.eztena.com/n3009c6.aspx,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