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9日,11歲女童不慎扔蘋果,高空墜落重傷三個月大女嬰,此事曾引起社會關注。
4月18日,廣東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女嬰的監護人將高空拋蘋果的女孩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索賠544萬余元。
樓上墜下蘋果砸中女嬰頭
2019年1月30日,該名女嬰的監護人余先生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訴12歲女孩小星(化名)及其父母,稱他們和被告均居住在東莞市塘廈鎮某小區同一單元,2018年3月9日,其三個月大的女兒由家人抱至樓下散步,下午4點半左右回家行至樓下入戶大門處時,被該棟24層住戶即被告小星從高空拋下的一個蘋果砸中,致頭部重傷。
經法醫鑒定,所受損傷為重傷二級,分別評定為二級、十級傷殘,終身需大部分護理依賴。事發后,其女兒先后7次住院治療。余先生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被告對其女兒傷殘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扣去已支付的75000元后,還需賠償各項費用共計5449568.29元(其中醫療費363836.72元,護理費4268171.39元,殘疾賠償金745745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
當日下午,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時,被告代理律師首先對原告表示了歉意,但認為原告主張的賠償費用過高,對其護理費適用標準不認同。被告代理律師表示,該鑒定報告在女嬰受傷后僅半年作出,被告方對“需大部分護理依賴”的鑒定結果不認同,鑒定標準亦不明確。
原告則表示,該鑒定報告具有權威性,鑒定結果是依據實際情況作出,合情合理,被告應按鑒定結果給予賠償。
事發小區開發商被追加為被告
同時,被告代理律師在庭上提出申請追加事發小區的房地產開發商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稱根據我國《住宅設計規范》相關規定,位于陽臺、外廊及開敞樓梯平臺下部的公共出入口應采取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該條款屬于強制條款,而該小區房地產開發商卻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存在安全隱患。
對此,原告亦表示該小區入戶大門處設計確實存在缺陷,同意追加小區房地產開發商作為共同被告。
基于該案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主張追加新的當事人為被告參加訴訟,法官宣布休庭,待追加了新的當事人之后,法庭再另定時間進行庭審。
高空拋物的法律后果
1、如果拋物行為致人死亡,則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并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如果拋物行為致人損傷,則依法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重要提醒!
一、絕對不要高空拋物。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從自身做起,更要制止他人高空拋物的行為。
二、在看到高空中有搖搖欲墜的物體時,要及時向消防等相關部門反映,立即處置、消除安全隱患。
三、及時清理陽臺、窗臺上容易被風吹掉的物品,如花盆、晾衣架等,避免意外高空墜物的發生。
四、風雨天外出時,不要緊貼墻面老化的大樓以及在廣告牌下行走或逗留。
五、遇到施工、裝修等可能產生墜物風險的場所,應注意觀察或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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